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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1 作者: 浏览次数:1108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大二及以上学生。对的智体美全面发展及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公益服务、自强自立、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校级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级奖学金、二级奖学金、三级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公益服务奖学金、自强自立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四条 校级学生奖学金的来源为学校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划拨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学校对校级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二级学院、书院成立本单位校级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校级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学生奖学金的审核、汇总,报学校审批;财务处负责校级学生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第七条 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校级学生奖学金:

(一)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以班级为单位,按学生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两项成绩都符合条件者,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人选;

(三)单项奖学金的评选,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推荐上报,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确定人选。

第八条 校级学生奖学金额度和评奖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1500/·次,占学生总数的5%

2.二等奖学金,1000/·次,占学生总数的10%

3.三等奖学金,600/·次,占学生总数的10%

(二)单项奖学金:各单项奖学金额度均为1000/·次,评选数额为每个单项满额20人。

第九条 申报校级学生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要求进步,品德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三)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今天加体育锻练和各项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当学年无违纪现象。

第十条 申报校级学生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在班级内,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字分别在前20%30%以上;

2.二等奖学金,在班级内,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分别在前30%40%以上;

3.三等奖学金,在班级内,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均在前50%以上。

(二)单项奖学金:

1.创新创业奖学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在国家级、省部级举办的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中成绩突出;有发明创造,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过国家专利;从事学术、科学研究,在公开发行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或公开出版专著;自主创业成绩突出;在于创新创业有关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

2.道德风尚奖学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在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突出;注重用新的社会风尚提升自己,用自身的人格魅力感染他人;

3.社会实践奖学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作为社会实践团队主要负责人,所带团队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4.公益服务奖学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极参加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

5.自强自立奖学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省部级以上文体艺术类比赛、活动,成绩获前三名、三等奖或铜奖以上;克服困难,乐观向上,勤俭节约,自强奋斗,表现突出;

6.社会工作奖学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承担一定社会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积极,乐于奉献,热心服务,成绩突出。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进行宣传发动;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院递交申请,二级学院、书院初评并公示初评结果,无异议后上报;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核、汇总,组织单项奖学金评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表彰。

第十二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有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起开始施行。原《潍坊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潍坊学院政字〔20088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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