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班长要认真填写考勤记录,每周末将本班“学生点名册”交辅导员阅签,并填报《学生考勤周报表》报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办公室,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办公室汇总后存档备查。
三、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批准;超过一周、两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超过两周的,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四、因事请假,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证明信件等,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批准;超过一周、两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超过两周的,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五、请假批准后,本人将准假条交给班长,班长于周末报表奇怪将准假条报送辅导员。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哪一级批准的,到哪一级销假。凡超过一周的假期,均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六、因疾病、急事来不及事前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及时按规定时间办理补假手续。
七、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活动的,须持有关证明,根据请假的累计日数,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八、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听课、不参加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九、凡因旷课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并报请学校批准。
十、每逢节假日前后,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办公室须将学生离校和返校情况及时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