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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5 作者:刘治麟 浏览次数:656

潍坊学院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鲁教高字[2003]9号)和《潍坊学院关于实施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意见》(潍坊学院政字〔2003〕63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本科生中实施第二专业及双学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第二专业、双学位及其实施范围

第一条 第二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修读本专业(以下简称主修专业)的同时兼修的另一专业。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学校可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若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在两个专业的学习成绩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同时取得两个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第二专业与双学位的培养对象:我校在籍且为经普通高考录取的本科学生。

二、报名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条件:

1. 政治素质好,且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前两学期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即前两学期必修课的考试成绩平均达到或超过70分;

3. 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同一个二级专业类或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相近,原则上不能修读该第二专业。

第五条 报名:举办第二专业培养的院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后面向全校发布第二专业的招生简章,欲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由本人填写《潍坊学院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登记表》,交所在院系(即主修专业院系)。每个学生可按志愿选报两个第二专业。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 学生主修专业院系依据本办法第二条对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交教务处审核。

2. 教务处与承办第二专业院系办理预录取手续。

3. 对经初审合格批准预录取的学生由教务处公布《第二专业初审合格名单》。

4. 学校按志愿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因生源不足停开的,学生应在《第二专业初审合格名单》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另选专业手续,否则作放弃修读处理。

5. 对复审合格的学生由教务处发放《第二专业录取通知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第二专业院系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教学组织与学生管理

  第七条 在教务处的组织下,由第二专业院系负责制定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分学期教学实施计划,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第二专业的课程表。

  第八条 第二专业一般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组织教学。第二专业报名人数不足30人时,原则上不予开班,学生可另选其他专业。

第九条 第二专业修业年限:2~2.5年。即基本学制为4年的学生,应在第3~7学期内完成第二专业学习,基本学制为5年制的学生可在3~9学期内完成第二专业学习。

第十条 教学要求

1.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包含该专业的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主要实践性环节(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其总学分数,文科类不低于50学分、理科类不低于55学分、工科类不低于60学分。

2.第二专业院系应承担第二专业的教学任务,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所有教学环节与教学要求与本院系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第二专业院系的实验室、资料室等,凡对本院系学生开放的,对第二专业的学生同样开放。

  第十二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课程和校外实习、实践与第二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其主修专业院系应向第二专业院系出具书面证明。第二专业院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等方式完成学业,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取得成绩。

四、课程免修

第十三条 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有相同或相近课程,且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数和教学内容的要求相当或高于第二专业的相应课程要求,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免修,并将该课程成绩作为第二专业相应课程成绩;最高免修学分不超过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的1/5。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上述课程免修,须经有关院系审核,并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

五、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第二专业课程免修、成绩管理、学籍异动等手续办理均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院系管理。

  第十七条 注册: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凭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院系办理相关手续,由第二专业院系汇总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修读第二专业资格:

  1. 在修读第二专业的过程中,主修专业累计出现两门次以上(含两门次)重修;

  2. 第二专业课程一学期内出现三门次以上(含三门次)不及格;

  3. 无故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

  4. 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 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

第十九条 终止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其所得第二专业学分如果达到或超过其额定学分的二分之一,由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所得第二专业学分达低于额定学分的二分之一时,其课程成绩记载入学生成绩单,所得第二专业学分可转为主修专业的公选课学分。

第二十条 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第二专业,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毕业及授予学位

1.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完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课程的全部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学习,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颁发两个专业合一的毕业证书。

2.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颁发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3.如果主修专业的修读不合格,即使第二专业修读合格,亦不能获得第二专业的毕业资格。

六、收费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专业按学分收费,标准为50元/学分。

第二十三条 收费办法: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学生将第二专业学费交学校财务处。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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